该登记证书中注明“原告转让”。原告能否依据“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证明被告应当应当知情、不是善意取得?
更新时间:2011-09-14 07:14:53
问题描述:
2007年土地已登记在原告名下,2009年被告从第三人处转让该土地,并在无原告的参与、授权下,凭借一份与原告转让土地的虚假协议办理了登记。该登记证书中注明“原告转让”。原告能否依据“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证明被告应当应当知情、不是善意取得?盼相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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