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建房及其产权所有
更新时间:2011-05-06 14:49:25
问题描述:
我家有兄妹六人(4女2男),老人留下旧房一栋,由于年久约200年历史,多次维修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随时有垮塌的危险,所以在1988年祖母及父亲(母亲已去世)与后人商量理定了〈家庭建房及其产权有等事宜协议〉。内容大致为:“决定88年内由五兄妹共同出资翻修房屋第一层(大姐因为无能力建房自动退出),房屋建成后,产权由兄妹五人共同所有。具体使用情况是:前半部分出租,房租分成七股,由祖母和父亲各占一股,兄妹五人各占一股。后半部分由老人和小儿子共同居住,居住时间为小儿子夫妇这一代为止。(但产权仅只占本楼的五分之一)”。
我们认为:
1、立此《协议》正是为了解决前遗嘱(86年4月10日)三人继承分配不当的纷争。通过共同出资翻修房屋以确定其房屋产权所有,而且《协议》内容遵照了祖母和父亲二位老人的意见(有老人亲笔签名),根据《继承法》规定,此《协议》应为最后一次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2、兄妹五人共同出资翻修房屋方可取得产权所有。因此,重在出资,必须是出了资,才有房产的所有权。反之,没有出资当然就没有产权,这是十分明确和无可争辩的。
当时翻修房屋之前,逐一征求了意见:大儿子表示不出资参与;另二个女儿同意出资,各出了三千元钱共建第一层公用部分。但当旧房拆除后,该二人又改变原意,认为投资没有价值,亦退出不参与,并退回了各自的三千元钱。仅剩下我和小弟姐弟二人同意出资建房。面对旧房已经拆除,老人无房居住,资金极度困难的处境,被迫不得不建,只好四处借贷而凑合。鉴于此,未出资建房的人违背了协议,事实上已经放弃,亦未提出任何异议。
3、《协议》“决定88年内共同出资翻修房屋第一层”,这说明了当时旧房的高危程度(约200年时间),不得不尽快翻修,以消除随时倒塌伤人的隐患。而不是像某些人现在信口所称“旧房不修至今不会垮”的绞辩,这是对老少四代人之生命于不顾,而是毫无根据,极不负责的态度。
二、《协议》第二条原文:“老人的赡养问题:当房屋出租费用能够满足老人生活时,由房租费用负担。当房租费用不能满足老人生活费用时,由五兄妹平均支付,金额大小以当时生活水平而定。”
1、根据《协议》我们出资建了房,首先老人们得到了安居,不用担心风吹雨淋和随时垮塌的危险。当然我们也获得了收益。我们不仅在经济上解决了二位老人生活上后顾之忧的问题。从九三年起并雇请了保姆护理老人直至九八年二位老人相继去世。在老人病重期间,我们亲自请医喂药、塌前待候、倒屎接尿、尽力孝道、问心无愧。我们出资建房是忠实履行了《协议》,也让老人安度了晚年,尽职尽责地履行了赡养义务。祖母能活到96岁、父亲活到84岁的高龄是与我们尽心照顾分不开的。
2、“出资建房”不仅是取得产权所有的途径,而且还赋予了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因此,不是你想建不想建或可建可不建的问题,而是必须出资参与。否则,不仅不能获得产权,更重要的是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应该受到法律和良心的谴责。
三、《协议》约定:“房屋二层以上建筑共同商定。第一层设计应按三层房屋建筑设计。如五兄妹有人要起屋,可在第一层上面再加,由自己负担费用自己所有,建筑面积为屋基面积的一半,如与其他兄妹商量妥当可占用他人股份。”
1、我们俩姐弟建房,是遵照《协议》的约定只起了两层(一层为老人住和出租,二层两家各半)。后来因为屋顶未采取整体现浇、长期漏水、经多次修补(第一次用铁丝织网加注混凝土,第二、三次又用沥青焊缝整涂。请人帮忙施工可证明)仍无法制止漏水。
2、第一层房屋的基础问题“因为《协议》是由五兄妹共同出资修建,当然应按三层楼房的基础设计。但实际只有我们姐弟二人来出资建房,由于资金相当困难筹借无门,加之未建房的三兄妹都不来参与,所以其基础改按两层设计,故无法在两层以上承受正规加层。
现在的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是我与小弟的,请求高人指点未建房的人是否可以变更现有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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