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车位出租的合同约定?
更新时间:2011-05-05 13:37:19
问题描述:
本人有一个地下车位,租赁给一家单位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12月30日,在2011年4月1日租赁方打来电话告知我们因特殊原因不租了,要退车位,退租金。因是第一次出租车位,自己也没有经验,不知道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因是第一次办理这种事件,我可能存在知识欠缺、经验不足,在合同的约定中留下隐患,如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中有以下约定:
1 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2 若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并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方能更改或解除协议;
3 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一个月租金的金额作为补偿;
以上三点约定是不是很错误的,现在对方提出退租,我只能执行了?
请律师帮我指点一下,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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