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对两套单位的房子负责,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房屋的使用年限是50年
更新时间:2011-05-04 18:19:00
问题描述:
我现住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单位房改房,现经鉴定为危房(五层楼,共五套房,倾斜近四十公分,面临倒塌,现鉴定单位意见是要纠偏),其中两套产权仍属单位,三套已经房改给我单位干部,单位领导说:只对两套单位的房子负责,例外三套已经房改给个人,没有单位的事。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本人认为根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物权法”不应该是这样的,房屋的使用年限是50年,先才用了10多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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