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加再婚妻子的名字为什么一定要通过买卖或增与的方法来办理
更新时间:2011-05-01 09:12:53
问题描述:
我是再婚的,与现在的妻子又出资买了一套婚房,约定是平均承担首付款,由于我一时短缺资金,而购房价格又非常诱人,我妻子就先向他人借款为我作了垫付买下了房产,为了公平和让妻子放心,我就打算将地处昆山一套婚前买的度假房加上妻子的名字,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但在昆山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却说,婚前房产不可以加再婚妻子的名字,一定要通过买卖或增与的方法来办理,而我认为通过买卖和增与的方法要增加许多成本,这合理吗?房地产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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