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法原告只得再次提出离婚起诉,请问有谁会拿自己第一次的婚姻和2年多的青春名誉只是想去获取原告方所谓的彩礼首饰4.1万呢?被告并没有名字)
更新时间:2011-04-27 09:51:03
问题描述:
请求事项:1判准原被告离婚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07年6月27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相处不到半年后于2008年元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不了解,更谈不上有感情基础可言,致使婚后不到七天就发生争吵,继而一发不可收。最终于3月18日与原告不辞而别。自去了江苏打工至今杳无音信。恋爱期间,被告先是要求原告在县城买房,而后又提出彩礼三万元,并且要用现金支付临近婚期时,又提出要买三金(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原告为此又花费现金1.1万。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结婚是假,借婚姻关系索取他人财物是真。面对如此无感情,要金钱的夫妻关系。原告无奈,只得于2008年8月5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2009年2月18日以(2008)彭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时,被告的家信全无,没有办法原告只得再次提出离婚起诉,还望法院在审理核实后,判准离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万元。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是被告方,请看以下我的答辩状,请问我需要赔钱吗?
1. 对于诉讼人皱林提出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6月27日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近半年。由此可见,首先,原告所提出婚前不了解,无感情基础之说不成立,人非草木,试问近半年的相恋相处有无可能没有任何感情?其次,被告和原告与2008年元月18号登记结婚,当时被告只是个24岁的黄花闺女,涉世未深,而原告已经32岁,从社会阅历和思维能力上都明显比被告成熟,且登记结婚必须由双方自愿才能合法有效,在此被告虽然已有独立行为能力,但由于被告本着单纯考虑父母家人的感受及希望能在今后经过时间的磨合能增进彼此的感情的思想,在原告急迫催促要求下和其登记结婚。(注:被告与原告结婚前被告知原告在婚前有债务,在明知婚后将背负共同债务的前提下,被告仍愿意和原告登记结婚,作为一个纯真淳朴的农村女孩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多大的牺牲啊!此事在稍后答辩中会再次详述)
2. 对于原告提出婚后不到7天就发生争吵一说。事实上,被告和父亲在婚后去原告居住地浙江瑞安的家里,在不足10平米的房子中共同生活近一个月。在此期间,原告方家人亲戚曾频繁无理辱骂被告及其家人,恶言相加,甚至威胁被告不听他们话就把她扔河里去,并多次意欲动手打骂被告及其家人,使被告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被告长时间处于惶恐状态,几近精神失常,最终致使被告不堪忍受,提出去江苏打工赚钱的要求。而原告百般阻拦,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最后经协商由原告本人亲自送被告乘上长途汽车。被告到达江苏后,得知被告父母在被告离开后遭受原告方家人无理攻击辱骂,并在半夜被赶出该房屋。致使被告感受原告方做事毫无诚信可言,出尔反尔,且暴力倾向极其严重,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而后原告方无任何寻求被告沟通及对其恶劣行径悔改的行为,被告由此身心受到伤害,至今无法痊愈。上述事实表明原告提出不辞而别,杳无音讯纯属无稽之谈。
3. 对于原告提出婚前买房,彩礼及饰品一说。首先就如尊敬的法官所知,我们家乡嫁女儿的风俗一贯如此,女方有权合理提出彩礼及首饰的要求,男方在经济能力范围内自愿接受女方要求,并不存在强迫的情况。试问尊敬的法官,于情于理,父母含辛茹苦把女儿养大成人,在女儿出嫁时谁不想自己的孩子风光体面的出门?再则,被告是无婚姻史的黄花闺女,嫁给比她大8岁的男人,至今身心疲惫的背负不幸的婚姻2年多,请问有谁会拿自己第一次的婚姻和2年多的青春名誉只是想去获取原告方所谓的彩礼首饰4.1万呢?最重要的一点,在原告与被告恋爱过程中,原告方频繁表露自己的经济富裕的情况,但结婚前却说为了买房结婚,而背负母亲,亲戚等人13万的债务,而被告在得知后善良本性使然,冒着婚后共同承担债务的风险(注:买房合同只有原告名字,被告并没有名字),依然同意和原告登记结婚。试问法官,有这样“骗”财的吗?因此,原告所说认为被告结婚是假,借婚姻关系索取他人财物一说纯属诽谤。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原告方的险恶用心,满口谎话,无视法律的尊严,刻意诋毁他人名誉,造成被告心理上,生理上无法愈合的伤口,对将来的生活形成一辈子无法磨灭的阴影。故,恳请法庭依法维护被告的权利,判决原告对被告作出经济上的补偿并判准离婚,被告将保留起诉原告诽谤罪的权利,让被告能和正常人一样生活,早日走出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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