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纠纷
更新时间:2011-04-23 14:37:10
问题描述:
陈珠丽雇请的驾驶员杜建驾驶挂靠在重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66288的货车,沿金渝大道可口可乐路段行使至事发地点时,其车左转弯时与直行的陈租祥将、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CX776的小客车侧面相撞,致两车受损,渝ACX776车上乘坐的原告贺军受伤的交通事故。
原告霍军要求赔偿16.9945万元,通过法院判定赔偿原告9.2732万元,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5248元,还余35584元由被告陈珠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建和重庆华廷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陈珠丽负担。
照理说,本次事故已经法院判决生效,但**运输(集团)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述,要求将“被告杜建和被告重庆***运输(集团)公司对被告陈珠丽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判为“由重庆华***输(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保险赔款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杜建对被告陈珠丽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声称:在庭审中查明杜建与陈系夫妻关系,所以不存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因此提出上述改判要求。
请问:如果陈与杜一起要求维持原判可行吗?因为车是挂靠在***公司的,那么肯定是与华廷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华廷公司不能不对陈付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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