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更新时间:2011-04-22 20:41:54
问题描述:
马上要结婚了,和老婆签了个婚期财产协议,协议约定婚后采取“分别财产制”,另外还约定如需家庭开支需要对外举债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才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并准备去办公证。但还是担心,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万一婚后哪一天,突然冒出个债权人,拿着我并不知情的老婆写的借条起诉到法院,说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我承担连带偿债责任。在法庭上,我能否以“《婚姻法》第41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我并为分享到所谓共同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为由”来抗辩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要求法官判决为夫妻个人债务呢?接的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个举证责任,在哪一方呢?
觉得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得不合理,搞得我结婚都不敢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观点,如果老婆出去杀了人,我也要跟着偿命吗?
谢谢律师,能给我出个主意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