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因公负伤致残的问题咨询
更新时间:2011-04-22 09:22:37
问题描述:
我是**林场的退休职工,在一九八一年工作过程中,因公负伤失去了右眼,后经过治疗病情得到了缓解,单位照顾分配了一个特殊工种的岗位继续工作。但因眼睛受伤的特殊性,左眼的视力在右眼受伤的影响下不断下降,在一九九五年左眼视力下降至0.1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鉴定工伤级别为四级,因工伤退休。
今年三月份我听说事业单位早在几年前就有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我认为根据政府文件:财文字[1989]第455号:民政局、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伤残人员在本部门内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时,原单位应将伤残抚恤卡转给调入单位,伤残人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伤残保健金;从事业单位调到本部门非事业单位的或离退休的,伤残保健金由原单位发给。伤残人员调离本部门的,其伤残保健金仍由原单位发给。
多年来,我丝毫不知国家对于像我们这样因公负伤致残人员有什么赔付,单位也从没有过问过我们伤残人员能够享受什么待遇。今年三月,当我拿到相关文件后,并将所有需要的资料连同国家文件一起交给**林场相关负责人员。在交了文件后,我每月数次的追问他们关于此事解决的情况,他们总是以各种说辞不能给我一个解决的方案。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给我一个确切的答复。于是在今年一月下旬我讲**林场仲裁到玛纳斯劳动仲裁办。在此期间,因为各种问题,到现在依然没有给我一个答复。今天早晨我给仲裁电话,仲裁告诉我:说我没有工伤认定书,不能以工伤来进行仲裁。也就是意味着没办法,仲裁不管了。
我想咨询:我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开的工伤评残证,并且以此工伤评残证病退。这个证书可否成为我享受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的证书,我现在这样能否享受国家的这个优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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