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被原房主侵犯。
更新时间:2011-04-15 13:08:28
问题描述:
本人与原房主于二零零九年八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房产出售给我,其后共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其买卖过程合法有效,现该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为本人。
二零一一年四月,本人得知业主委员会通知小区内的业主,在小区内居住的每户业主暂垫付人民币壹万元,用于利用小区共有空地进行小区停车场的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等。但业主委员会却通知原房主来签字确认《关于解决小区环境安全及停车难的几条措施》(以下简称文件)的文件。本人对业主委员会提出上述事实的疑问,且谈及本人同意文件要求垫付人民币壹万元,并要求小区停车场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原告分配到的车位具有使用权。后业主委员会告知我,文件中规定的“在小区内居住的每户业主暂垫付人民币壹万元”原房主已于二零零九年初垫付,拒绝本人请求,并要求本人与原房主自行协商解决。
随后,本人联系原房主进行协商,原房主告知我其出卖的仅是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无此项权利。
本人认为原房主垫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行为是在其房屋买卖行为发生之前,故被告1垫付人民币壹万元应包括在房屋总价中,且现原房主已不是小区业主,故本人认为原房主侵犯了我的业主共有权。
请问,本人应以什么理由提起诉讼?如果本人对原房主及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是否能打赢官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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