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位出租合同房东追债我要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1-04-13 08:44:43
问题描述:
2010年十二月十三号房东摧租 没有交租收铺面 我2010年十二月十五号没有交租 已经关门 至到现在2011年4月12日 我没有和房东说我不做 现在派出所和房东找上门来 要我赔偿租金 律师给一点意见 多谢你们 可以的话 请留地址找你商量 房东诉讼 我怎么办 我和房东签下合同如下
甲方是房东 乙方是承租者
为了发展经济,甲方愿意将在中山港东利商业街X号铺位 及第X卡共X卡商铺面积为七十三平方米出租,乙方自愿承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管理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租期;从2010年九月一日起至2013年八月三十日止,共叁年.
二租金计算方法;每月每平方米铺位租金为/元,合计每月应向甲方交纳租金/元
(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1 从2011年九月1日至2011年八月三十日每月每平方米铺位租金为2000元,(大写:羊万贰仟元整)
2从2011年八月三十日至2012年八月三十日每月每平方米铺位租金为2200元(大写:羊万贰仟贰佰元整
3从2012年八月三十日至2013年八月三十日每月每平方米铺位租为2420元,(大写:羊万贰仟肆佰贰拾元整)
三.租金缴交办法;每月租金应在当月五号前转入银行,帐号X.租 开户行;中山港工行康乐分理处,帐号:X 租金应按时缴纳,如逾期五天未交租,加收200元滞纳金:如果十天内未交租,甲方无条件终止乙方合同,另租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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