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短款却无挪用证据
更新时间:2011-04-07 14:34:37
问题描述:
事件:我原在单位职务为行政及出纳,我于2010年8月初提出辞职,得到批准,本准备8月底交接离职,但8月下旬我身体突发疾病,一直在休假,因此未作正式辞职和交接,休假中,机构另一名出纳暂时代管我的工作,我与该出纳未作正式书面的工作交接。2010年10月,公司在进行内部财务核查中,发现有8万余元的短款,便紧急与我联系,2010年10月24日至11月10日,我与该公司的财务主管及相关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正式内部财务联查,确认了短款金额8万余元。
处理过程:
1、我主观一直认为工作是在我的手上,出了问题,我理所当然应该承担岗位责任,另外,出于快速解决问题的考虑,在与财务主管及负责人商量后,我同意赔偿短款金额。
2、在核查过程中,该公司的法人、主要负责人与我进行了几次谈话及邮件往来,表示要追溯事情发生的原因,让我说出“真相”,但我一直强调我未挪用,但短款资金流向我确实不知。
3、10月中旬,该公司财务主管与主要负责人两名,请了一名律师与我面谈。该律师在面谈时先声明不代表任何一方,也并非公司请的律师,只是做为朋友进行谈话。在谈话过程中,这名律师以我挪用为前提,向我陈述挪用会给我带来的法律后果及相关责任,要求我说出所谓“真相”,我未挪用,当然没有“真相”可言,谈话并未达成一致,但在我同意赔偿短款金额的前提下,在该律师在场下,我签署了一份“短款赔偿承诺书”,承诺书中我确认了短款金额,表示在2010年12月内偿还款项。但承诺书中并未有任何语句能确认我挪用。该面谈没有正式录音。
4、在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我一直积极配合公司查漏补缺工作,为正式交接做准备。并且按“短款赔偿承诺书”中规定,赔偿了全部短款金额。但在此过程中,我曾以邮件向公司法人及相关负责人表示短款有多种可能性,我提出报案的建议,但未被采纳。公司管理人员给我的理由是:出于对我家人身体及我个人前途的考虑,不打算报案。
问题:
1、现在短款已经全部赔偿,请问单位是否能以我这份短款赔偿承诺书作为法律依据向法院起诉我挪用资金?或是只要我赔偿了,就有刑事责任在里面?
2、我是否应该向单位索取一份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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