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劳动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1-04-03 20:57:52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5年12月入职,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31日到期,在工作期间遵守公司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但公司于3月28日,重新排班不再安排我在原岗位工作,并叫我等待通知。我从3月30号开始请年休假至4月1日,4月2日到公司上班,无具体工作内容,只是上下班签了到。4月3日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因公司内部制度改革,现岗位被总公司收回,故将本人调离原公司内勤工作岗位到下属机构业务岗工作,业务岗采取底薪+提成的计薪方式,并要求我于3日之内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要求得到函的3日内去续签否则视为我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处理,这3天公司放假没得人,也就意味着签不到劳动合同,这会对我造成不利吗??如果我到公司要求续签合同,如没人来和我续签,我能否以公司不愿意和我续签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呢??我的这种情况属于经济补偿金赔偿的范畴吗??我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呢??
请问我如果以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拒签新劳动合同的,能否得到自入职以来的经济补偿金和所欠加班费。降低原劳动合同标准是以实际所得收入计算还是以合同上约定的工资计算?原合同是2008年签定的,岗位是内勤岗,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1148+绩效工资,现新的合同岗位是业务外勤岗,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以业绩说话,无业绩就无工资)。而本人现实际每月所得工资在3000元左右(含加班工资),因2010年5月得于公司的一张调薪单,从5月份将我的工资调整为固定岗薪1170+工龄工资250(5年)+浮动考核780元。请问新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是是维持或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呢??
请问现在最好以什么方式提出来,才能得到自入职以来的经济补偿金和所欠加班费呢(每月工作240小时,公司未足额支付)??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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