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政府在该事件中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1-06-04 13:26:45
问题描述:
A公司于2004年通过挂牌出让方式依法竞得一宗住宅用地,并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后因政府整体规划调整,将A公司的竞得的上述用地中的36亩作为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予以占用。后A公司所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为处理占用A公司的用地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纪要明确对占用A公司的用地在相邻地段等面积为A公司置换土地,并适当提高容积率(原始容积率与现时容积率一致,均为1.0)。会议纪要出台后,因种种原因没有能够得到履行,一直拖到2011年。因该管委会不具备土地置换的主体资格,向管委会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具了请求批准同意置换的函,人民政府已作出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等价置换,依法操作”的批示。后该管委会的区国土分局认为A公司根本没有取得对该36亩用地的使用权,不同意会签相关审批单。此事开了一次又一次协调会,A公司也向管委会递交了数十个要求履行政府决策的函,但一直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定论。请问在该事件中,政府是否存在过错?A公司若通过诉讼程序管委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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