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调解书的执行
更新时间:2011-04-01 08:52:04
问题描述:
有两点:
1,对方给付款,如果逾期可同违约金一万一并申请。
2,孩子的探视,调解书上规定了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8点到女方处接孩子,然后在次日中午12点送回。
现在
1,对方超过给付时间不履行给付义务,本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给付款和违约金一并支付。
但是对方说他要给钱的,但是是本人不去取,还拿出短信说是约本人去某处取钱。这个某处是某一江边,时间冬天的傍晚。因当时本人考虑到安全因素,以及先前对方对本人的殴打侵害,拒绝前往,要求对方用银行方式给付。
现在对方那次故意拍下江边的视频,说是自己去过。
就这种情况能否要求违约金。
如果法院表示不支持违约金的说法,是否就不能维持自己的原则。
2.孩子探视的问题,个人认为在调解书里已经明确。但对方从来未来接过孩子。现在到处谎称女方不给看孩子,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但是本人已经向法官表示要接孩子在本人和父母的住处(平时孩子在市里入托,周五一起会回镇上)。但是对方表示这一住处在镇上,从市里驱车前去他不乐意去。还表示他没空接孩子让他父母接孩子父母也不方便。一定要求本人在市里居住交接孩子。
现在法官要求更改调解书上的探视条款。但是本人已有固有的生活规律,不想更改。
现在想咨询一下,离婚调解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为什么这里规定的都不能履行了还不能执行?
如果本人不愿意更改调解书,坚持原调解书上的所有条款,本人要求的违约金要求,已经拒绝对方的探视权调整是否有用?
法官是否能够不支持违约金不执行已经强行要求更改孩子的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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