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二审败诉,对判决不理解,向各位请教一二:
更新时间:2011-03-31 15:25:48
问题描述:
退休人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二审败诉,对判决不理解,向各位请教一二:
(一)、在签订的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合同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期满。二、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三、乙方(原告)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合同第十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需提前一周通知对方。
本方认为:在未满足合同第九条款的条件下,不履行合同的均属违约行为。合同第十条只是时间约定责任条款,不是单方面无需任何理由随意就可解除合同的免责条款。法院判决:甲方(被告)提前一周通知了乙方(原告),解除合同,并无违约及不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原告)工作岗位特殊需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原告虽属退休员工但和被告的单位员工一样被管理,无差别对待:有节假日、加班工资、培训学习、参加每年度先进个人等的评选。原告工资是按照地方最低工资的标准制定的。因签订的合同未对工作时间进行规定,原告曾就工资低,工作时间长等问题向相关领导提出过意见,但未被采纳。
本方认为:甲乙双方是特殊的事实劳动关系,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应收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我方提出支付超时工作工资的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在履行劳务合同期间就该劳务时间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就劳务时间达成合意。劳务活动超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以支持。
(三)、当地最低小时工资为3.62元,当事人最低小时工资为2.62元每小时差1.01元,是否可以提出这一申述请求。
普通老百姓维权的道路太艰难了!请高人指点一下,看法院的判决是否有不当之处,如果申述有无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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