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至人九级伤残
更新时间:2011-03-30 20:12:03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司机.被告张某06年雇佣我为他开车。06年6月25日上午.原告贺某在天津雇佣张某的大货车装胎具及叉车.在装车过程中,原告站在被告的货车上等候指挥装叉车时,我接到吊车司机和原告的指令因车和吊车的位置不对故把车动了一下,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我们把原告就近送到北京昌平医院急诊治疗一下后,就连夜赶回内蒙二附院治疗,原告当时扣了3000元运费作为医疗费,后被告委托儿子和其姐夫又去看了原告,同时给原告再次放下2000元,但没有打条。原告于06年7月27日好转出院。经诊断为:左下肢软组织挤压伤、左胫骨后交叉韧带附着处撕脱骨折、左半月板损伤、左关节内游离体,建议原告行关节镜探查手术。我是不是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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