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收取约束金属于违法吗
更新时间:2011-03-30 08:53:22
问题描述:
我婶86年就在国有单位干临时工,在单位工作了20多年,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的半年之前,也就是07年6月份,单位以年龄已满60岁该退休了的名义辞退了我婶,08年单位提出为我婶办养老保险,每个月开400元左右,可却要求我婶缴纳2万多元的保险金。
我想咨询一下,像我婶这样在单位工作了20多年,单位却在新《劳动法》实施的半年之前,以一个不是理由的理由(女性工人50岁就该退休了,我不知道单位所说的,60岁该退休了是依照什么标准?)辞退了我婶。在辞退我婶时,单位是知道新《劳动法》即将实施的,可我婶却是个没有文化的普通工人,她对法律的理解就是--杀人,抢劫犯法,别的什么也不知道。单位这么做是不是显失公平了?当时辞退我婶的协议是否可以定义为无效合同?现在起诉原单位,是否可以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我婶工龄满20年不用本人缴纳2万多元的保险金,就是缴纳也不用缴纳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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