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咨询
更新时间:2011-03-21 10:35:02
问题描述:
申请人于2004年4月14日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公司, 并连续工作至今。2004年4月14日至2007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合同,同样,也未帮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08年1月,被申请人拿出了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要求申请人签订,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生产部从事生产。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自2004年4月进入公司以来,被申请人一直要求申请人加班加点,每天都不低于3小时的加班,甚至有时一天要工作15小时,平均每个周六周日都要加班,平均每个月工作325小时(最近12个月的工时)。2010年12月31日原合同到期后,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直至2011年3月1日,被申请人拿出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止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的新合同,要求续签。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同意续签,可否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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