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人身伤害已作出鉴定后再做鉴定时的有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1-03-21 07:45:4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2007年3月发生人身伤害后,受伤人已由市中区公安局、市公安局作出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后诉讼时又由市中区法院于2008年8月应受伤人要求安排司法鉴定所做了鉴定,同样给出轻微伤的鉴定结论。该人不服,又在2010年3月自行找鉴定机构提供同样材料(隐匿一份诊断证明),在未有新的诊断的情况下,做出与前三次不同的鉴定结论。请问是否合法? 另外,在最后一次鉴定时该人故意隐匿一份重要诊断证明是否合法?敬请垂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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