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的。是否充分?
更新时间:2012-08-17 21:56:28
问题描述:
执行局的意思是根据最高法院2004法释15号文件,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我个人认为有三条理由认为该条款不合适,第一,我执行的对象是开发商,不是个人,第二,巢政字2007_54号文件,出售商品必须登记备案制度,可否?理由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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