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按时缴纳医保导致无法续保的纠纷
更新时间:2011-03-19 07:18:25
问题描述:
本人2010年7月与某企业签订合同,12月离职,但至今离职手续未办完。争议在于我发现该单位在10年7、8、9、10四个月未替我缴纳医保和社保。我询问单位人事,解释是我的转正报告是11月份批下来,公司惯例应该从11月缴纳。
本人的医保自10年1月开始在成都缴纳,4月份终止。按照成都医保中断缴纳4个月内可由个人补缴的规定,如果后面该单位按时缴纳,本人可以在今年1月份就享受医保政策。由于该单位的行为,使我不得不多交医保和社保,并且11月之前不能享受医保政策。我希望原单位给予我一定经济补偿,同时报销2011年11月份以前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
鉴于此,本人想提起劳动仲裁。但是本人与该单位签订的合同,单位以盖章走流程为由一直没有提供给我。我目前能搜集到的证据只有工号牌等在该单位工作过的证据,以及该单位缴纳和自行缴纳社保医保的证据。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提起仲裁好还是提起诉讼好?还需要搜集哪些证据?在单位没有提供合同的情况下我可否以原单位未签订合同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我至今未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应当为我缴纳12月份后的医保社保么?望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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