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1-03-15 20:10:49
问题描述:
当事人孙某驾驶机动车车辆合格至2003年8月有效,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时人周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混合式小区道路,“十”字型交叉路口碰撞,(东西方向路宽4米,南北方向路口2米,道路两边都是房屋)。事故认定为孙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当予以检查,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查合格标志)之规定。当事人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六十九条(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孙某,周某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请您帮我看下这个事故处理的是否合理,非常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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