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关系问题
更新时间:2011-03-12 11:26:50
问题描述:
我弟媳于1983年过继给其二大爷(无子女、元配偶)名下,但绝大部分时间与生父母共同生活,其养父于2005年1月去世,房产证等遗产均由我弟媳拥有、管理,2008年3月其三大爷以其无共同生活、1999年户口从养父户口簿迁出、当初送养是为躲避计划生育为由强行在大门另加锁,我弟媳以侵权上诉至法庭,一审判决侵权成立,二审法院判定收养关系成立证据不足,有与养父在一起的户口簿、养父生病及去世费用由生父代出,有清单并有相关群众证明,她三大爷有迁出以后的户口簿证明。廊坊市中院二审判决。请问律师二审认定的收养关系成立需什么必要重要条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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