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1-03-11 16:55:40
问题描述:
2009年11月17日\'19时43分,刘某驾驶新 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318线由北向南行驶, 行至4公里加900米路段,与沿该路段由北向南推行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肇事,造成加某 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中心对新 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与两轮自行车碰 撞接触点及车速鉴定结论(新 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与两轮自行车在碰撞接触点位于道路中心黄线以西0至1.9 米范围内;肇事时行驶速度为73km/h、)、公安交通道管理信息查询后,综合分析: 刘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及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道路推行非机动车,未在道路两侧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刘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 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 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加某在推行两轮自行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 路两侧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刘某、王某负此次事故的 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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