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前我要求试用期后3500元,过了四个月后,而且合同并不是一式两份,公司还有义务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吗?
更新时间:2011-03-11 21:01:56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一家护肤品公司上班,2010年8月份入职,面试前我要求试用期后3500元,公司答应了我才做,试用期是2700元一个月包住,过了两个月见公司没反应,我就向公司申请加薪,但公司只加了3000,因为公司经营问题,我也没追究了,毕竟我做的是网页设计工作,做好前期的,后面就是维护,工作量少了,过了四个月后,2011年1月1日才制定了2年的劳动合同,而且合同并不是一式两份,只有一份,且在公司那保管着,2011年3月9日公司叫秘书跟我谈判,要求上到10号发工资走人,并多付我10天的工资,我没有答应,我直接跟老板谈判,工作上我并没有做错事情,她说公司有律师,想跟她斗,是斗不过的!叫我直接跟律师谈,于是我就我说要么多赔偿我一个月,要么就当通知是提前通知我了,一个月后再走,11日上班的时候,老板一来就说叫我坐客服的位置,叫我不要把电脑的资料都删掉,我很气愤,我来公司是面试设计并不是客服,所以我不想善罢甘休这么欺负人,我就更有权力保护自己,形式是在QQ上说的,属于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吗?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做?公司还有义务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吗?之前的一些同事已经告过公司了,已经是惯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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