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司赔偿少缴的社保与公积金
更新时间:2011-03-06 17:17:31
问题描述:
我们于2006年7月~2009年12月在某公司(该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工作,这期间公司代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我们实际工资收入相差很多。
2010年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司补缴这些差额,但公司一直以没有时间为由,拖延办理此事,到现在已经超过了一年。
没办法,我们只好去海淀区社会保险稽核科投诉,但稽核科只接受2009年4月~12月这8个月的“社保基数差”投诉,其余30多个月的不予受理。
我们也曾要求过进行社保的仲裁,但社会保险的仲裁部门以没有相关“补缴社保基数差”的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为我们立案。
现在,我们想去法院起诉公司,但从2009年12月离职到现在已经超过了一年(因为公司总是说没有时间,并没有说过不给办理此事,因此时间会超过一年),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按我们的理解,社保和公积金应该和我们的工资收入类似,公司少缴社保和公积金,相当于少支付了我们的工资,我们能否据此起诉工资要求公司补偿社保和公积金的差额、利息及因为此事而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呢?
从离职之日起到现在已经过去15个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那这也是由于公司故意拖延办理此事造成的,我们2006年7月~2009年12月之间的收入损失该如何让公司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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