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我们这样的书面承诺书: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凭它要求我过户?
更新时间:2011-03-03 17:23:23
问题描述:
情况事这样的,2004年4月我购买了开发商一个商铺,签订了正常地格式化买卖合同,并领取双证,当时和开发商签定了五年期的租赁合同.当时开发商为了坚定我们买房,给了我们这样的书面承诺书:
承诺书
本开发商郑重承诺:买受人自愿要求在租赁期满时将所购商铺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无条件加价10%购买,此承诺一经买受人自愿签署同意意见后即产生法力效率,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开发商签名;xxx
买受人意见:本人要求期满将商铺装让给开发商,并希望早日签订买卖合同。
买受人签名000
买受人意见为开发商自己手写。其他内容为打印,买受人签名是我自己手写
当时,大部分人买房后期都和他们签了买卖协议,我没有,一是我不愿卖,二是他们一直到2009年6月我去收房明确表示不再租赁给他们时,他们都没有找我签协议,我说要起诉,后来他们才说5月已把房款打到我收租金的卡上了,房子已经是他们的了。要求我过户。打款的事我不知道,更没要求,也没提取,那存折早已作废。请分析这份所谓的承诺书对我有何约束力?能否凭它要求我过户?
我起诉要求收回使用权并支付超期使用期间的房租,法院会支持吗?对方是大公司,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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