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按工资额缴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就是不受理,请问律师我们该怎办。
更新时间:2011-02-21 13:38:35
问题描述:
由于我们在xxxxx 厂工作期间、公司实行了混岗制(知青大集体与合同工同岗),同工不同酬,不同等待遇,最低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按工资额缴纳)、无工伤保险、无医疗保险、无住房公积金、冬季无取暖费,无国家规定的独生之女费,无任何单位与我们签任何合同,厂方又在2010年11月份,突然通知我们大集体下岗回家,xxx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使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严重侵害了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对xxx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2010年11月25日、提出申诉后,xxx厂便下发了(限期会厂工作通知书)并口头通知和原来一样一切不变,通知书内容为:xxx同志,系线材车间“劳务工”,公司要求你于2010年11月29日前返回公司工作,预期不回厂工作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特此通知。由于我们都在xxx厂工作20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4条、26条、58条、66条、67条等法律法规、所规定,说明我们不是劳务派遣工、所以没有签字。辉轧厂领导便通知我们8名职工代表,已被调到xx公司,因为xx公司是名存实亡的企业,所以领导变为我们下发了xxx同志系我单位职工,今已下岗、无收入、生活困难、特此证明。我们向当地劳动局提请仲裁,就是不受理,也不出不受理证明,并且说;爱哪告哪告,请问律师我们该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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