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得到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1-02-21 11:46:18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叫黄品,本人与原单位签订合同3年,2008年2月22日提出书面辞职,要在2008年2月28日辞去现工作,本人在2008年2月23发生意外,2月24日申请工伤,2008年5月6日正式下文判定为工伤。辞职报告原单位领导在2008年2月27日签字,要本人30天交接完才能离职,本人也是在2008年3月19日正式离职。本人于2008年7月22日找原单位人事部职工报销医药费,当时由于原单位工作人员的误导,认为本人是轻伤,不需要伤残级别签定,所以放弃伤残级别签定,以便医药费及时办理报销。当时,本人工伤没有完全治愈,还需要进一步治疗,工作人员答复我,需要等到工伤完全治愈后再一起报销,由于种种原因,经过本人要求,原单位2010年2月才能答应帮我报销医药费,但是又因2010年工伤法规定,工伤医药费报销必须有工伤级别鉴定才能报销,而工伤是在2008年,否则需要本人重新写一份放弃工伤鉴定级别、以后与工伤无关的声明。原单位与本人协商,原单位同意本人在2010年5月初重新申请了工伤级别鉴定。2010年6月份从原单位拿到工伤鉴定级别书,经劳动局鉴定,本人2008年2月23日在五菱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属于拾级伤残。现本人要求原单位按国家与广西工伤法规定给予14个月补偿,现原单位以本人原先2008年7月22日放弃签定为由、说本人终止此次工伤待遇真实意愿及表达,也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为由,说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说没有法律依据,拒绝赔款。我现在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了,会得到补偿吗?单位说法是否合理?请给予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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