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成立条件
更新时间:2011-02-19 22:39:5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与一出租车发生了碰撞,我全责。对方状告法院,要我赔付三天的份钱加误工费。他提出的证据有三样:交通事故认定单、修车发票、出租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我对此有几点疑问:一、对于份钱和误工费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出租车应该不是有固定收入的行业,这两部分钱是否都需要赔偿。二、出租司机以修车发票来支持他三天的赔偿时间,成立吗?这并不代表他三天没有去拉活,而且这个修车厂是他出租车公司下属的修车厂,我认为不具备客观性,因为他们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三、同样的,出租汽车公司给他开具的收入证明能说明什么,我认为同样不具备客观性。我是想从这几方面去为自己辩护。关键是,我是通过网上的黄页来知道这个修理厂是出租公司下属的,我怎么取证?我可不可以让法院去调查取证。再有,我可不可以叫法院对他的出租车发票表进行查验,看他所指的三天是否确实没有营运。我觉得这是确定他是否真正三天未运营的关键。因为只是比手指甲盖大一点的一点擦痕,根本是不影响营运的。谢谢,期待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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