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非法用工单位吗?
更新时间:2011-02-19 23:14:51
问题描述:
我岳父于2010年5月于某石材厂发生高空坠落死亡,安监局出具报告,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但我在工商查询时发现此单位早在2005年已经注销,但它一直以某石材厂的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劳动仲裁说只能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请求赔偿,安监局认定的安全事故报告不适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不能按其41条的规定要求其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上述说法正确吗?我如果要向法院起诉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