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02-15 20:45:29
问题描述:
我从2000年12月底起到深圳xx视界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年签订的是适用期,从2001年12月起至2008年11月是每年一续签,共签订了8次合同。从2008年12月到2010年11月续签了一份合同,因为我的哺乳假到2011年2月18日到期,公司于2011年2月8日电话通知我合同延长到2月18日,通知我近期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按2010年平均工资支付补偿我3.5个月的工资。请问我能否要求和我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另公司的补偿标准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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