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要责任能否没有
更新时间:2011-02-11 21:54:02
问题描述:
2011年1月11日18时28分许,陶xx驾驶xxx汽车运输有限公的豫D34401号大客车(核载35人,实载41人,)沿兰南高速,(许昌至南阳方向)由北向南行驶,与因事故被迫停在超车道内豫NQ0517号轿车(驾驶员已离开现场)相撞,大客车失控向右撞击高速公路右侧护栏,之后大客车冲出护栏坠入高速公路右侧边沟内,驾驶员当场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大客车证人证言证实来该车的运行轨迹以及存在超员现象,经司法鉴定对事故的车辆前车轮胎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大客车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大客车前部与轿车左后侧发生碰撞,大客车事故前行驶速度不低于105Km/h;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陶xx驾驶员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客车在夜间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超速超员,为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42条.第49条.第22条之规定,是造成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轿车在高速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车辆难以移动的情况下,驾驶员设置警示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及时报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4名责任人被刑拘豫D34401大客车属平顶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承包人陈x(女),驾驶员陶xx(已在事故中死亡)。据调查,陶xx因2次交通违法受到处罚,被xx公司解聘,被车主陈x私自聘用。。xxx运输有限公司郑州线路分公司经理陈xx、副经理程xx、安全员李xx,大客车车主陈x,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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