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关部门已多次对其进行教育,有他本人签名的警告信为证。根本不存在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1-02-11 01:07:19
问题描述:
一、王某某原为我公司职工,自进厂起至2010年12月辞职止,本公司按规定为其交纳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有缴费凭证,故不存在补交综保费之说。
二、王某某违反劳动纪律多次,公司相关部门已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告诫直至对其发出由他本人签名的警告信。有他本人签名的警告信为证。
三、王某某在上班时,未请假,私自离厂,其工作岗位为双人操作,机器设备无法正常运转,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公司为严肃厂纪消除不良影响,教育其本人扣款200元,并无不妥。
四、王某某在公司对其处理后,态度蛮横,拒绝写检讨,并且不听其他同事的劝说,执意要辞职。根本不存在强行解除劳动关系,本公司有王某某本人签名的辞职信为证,故不存在赔偿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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