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异地犯罪判刑(青少年盗窃单位财物)现认当时量刑过重,求公正的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11-02-09 17:49:21
问题描述:
1996年我儿在辽宁省打工与本地两青年相识并一起盗窃九个单位,价值作六万余元。 1: 2:事隔数月后问办案人此案如何量刑?答三大刑。问他们有杀人,放火,抢劫了末?答没有。问怎么是三大刑呢?答严打。当时理解为:既然违法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当时社会治安不好,加大打击力度也是情理之中的?
3:我儿被判死缓,这些年来我始终认为此案量刑过重,多想找法律部门谘询有关严打,加大刑罚程度的法规?但因家路远,在人力、财力、都未能投出时间探讨这方面的法规! 4:为了对法律理解,今特约请从事这方面的律师:按当时的严打执法规定有多大量刑、至现在的刑法规定,有何出处?(在犯罪之前没有前科)望请给予指导为盼! 此致 敬礼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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