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能否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取代?
更新时间:2011-02-06 18:31:55
问题描述:
调解书內容:
“…被告欠2万元及利息,原告同意被告分二期付还,即:2001-12-30日付还1万元及利息;2002-12-30日还1万元及利息;上述欠款项,双方同意自1997年9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即以月1.5%计;若被告第一期无按期还款,则原告有权连同第二期的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过后被告分文未付,现已申请执行。
请问:
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2万元及自1997-9-26日起至2002-12-30日止按月息1.5%计;还是2万元及自1997-9-26日起至实际还淸之日止按月息1.5%计?
如果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仅计2002-12-30日止,过后按银行双倍利率计算迟延利息(约月息0.95%),那么迟延利息低于原约定的利息,是否与法律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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