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雇主开车致残我能打赢吗
更新时间:2011-02-17 11:48:58
问题描述:
给雇主开车受伤后不给垫药费 不能及时就医导致严重残疾。曾起诉要求其垫付药费 但其却不履行责任 法院的裁决书中明确写到“如不及时给付会导致严重后果(治了三年 拿已发生的费用要求其给付)他的答辩理由是先修车等我治疗结束一起给付。现在我治疗结束了要起诉他 不是胜算有多大 当时交通事故我负次要责任。法院先前下的裁决他也没有履行。我看了一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他的行为是不是放任了我伤情的恶化。我的情况与这条法律相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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