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1-01-28 20:01:31
问题描述:
十多年前铁路征地后(涉及本组十多亩),家人觉得土地荒废可惜,在铁路地基外原宅基地处经过长时间清理建筑垃圾,再平整后复垦种植了一点零星农作物。由于某些原因(只可意会),相关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费至今未给,在无数次的交涉之后,村里同意在原补偿面积的基础上减去该地块(复垦地)作为实际补偿面积(按当年补偿标准),请问这是否合理合法,征用后的土地村里还有所有权吗?望帮忙解答,最好能给出相关条文法规以供参考,本人在此多谢了。另外,当时村乡相关部门统一安排给我们的新宅基地由于居住的实际问题,比老宅基地要大一些,现在村里说在补偿时也要减去该超出的面积,请问这是否合理合法呢?
此事我们也想过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但是我们无法拿到具体补偿数据帐目,村里乡里都捂得紧紧的,我们掌握的只有事后市政协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请问这是否可以作为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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