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要求公司给与经济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1-01-27 09:43:59
问题描述:
我是2008年6月25号跟公司签定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2008年6月25号起至2011年6月25日止。
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我来的时候是做跟单的,到2010年8月28号公司
不经过我同意把我换了工作岗位,在我做了1个月
后自己觉得不适合就写了辞职书,后来经过商量给
我换到了营销部门试用期是3个月,我在这个部门从
2010年10月1号到2011年1月25号,他们叫我去结工资,并没有给与我书面文件。就是说要把我辞退。但我并没有放什么错误,我就跟他们说我的合同期还没有满。后来他们又说给我换工作,但是我不喜欢那个工作,所以我想知道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如果去跟他们说了他们不履行那我又要怎么做。
希望谁可以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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