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补偿及赔偿
更新时间:2011-01-26 21:09:30
问题描述:
1,关系:甲为劳务派遣公司、已为用工企业,甲与已于2006年1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为1年一签。
2,争议:劳动者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按约定甲公司应于2010年1月1日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2010年1月1日时已公司单方面要求与甲公司把原来的劳务派遣合同由一年改为三个月,并与丙公司签订同一劳务性质的合同,此时一直到2010年3月未予以解决,故造成甲公司3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根据相关法规应进行经济补偿,请问除支付4.5个月的补偿外,是否还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3月之久的责任。是否属于2倍赔偿范围?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