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中的笔录是否可以做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更新时间:2011-01-25 17:56:24
问题描述:
我的2位同事在公司因为工作上的争执发生口角,其中一位女同事用硬物将男同事打伤(有伤情证明等),公司为了达到无偿解除男同事的目的,在事发48小时后唆使女同事报警,在宝安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劝说下进行了调解(男同事也放弃了刑事技术鉴定),笔录没有给男同事看就要他急忙签字,调解结果是“双方工作上发生口角纠纷,相互间不在追究对方责任“。后来男同事被公司无偿解除(在受伤的病假期中)劳动合同后,向劳动局申请了仲裁,现在公司委派律师去调调解笔录,说男同事在笔录中欧打了女同事,所以无偿解除合同是正确的。请问:如果男同事真的签字的笔录中有欧打女同事,公司的做法是否得到仲裁支持(男同事的确没看清当时的笔录呀,调解结论却是工作上的口角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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