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合同外增加房价53元
更新时间:2011-01-20 21:54:04
问题描述:
08年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下属企业破产,破产企业土地国家划拔修建经适房,08年购房户(原企业职工)签定购房合同,并交付相应房款,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09年9月30日。2010年7月份开发商和企业通知购房户(职工)交购房尾款,并告知购房户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需补交53元/平方的房款(其中10元/平方为房屋维修费),理由是:08年签定合同时国家未对经适征收相关税费,09年国家开始执行对经适房征收相关税费。且开发和企业对合同中的违约金避而不谈。请问律师:该经适房相关税费应由购房户(职工)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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