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1-01-19 11:28:21
问题描述:
劳动合同(部分)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2010
年 06 月 18 日起至2013 年06月18日止;其中试
用期为从2010 年06 月18日起至2010年09月18日
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8.5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升为管理后每月休息2
天。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必
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3.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1).浙大培训期
间,每天每人住宿补贴10元。 2).试用期满后,
每年基本工资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3).试
用期满后岗位补贴300元/月。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六、规章制度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内容:
二: 违约责任:合同期内或离职后,甲方相关的
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商业机密不得
泄露给第三方,否则乙方须向甲方赔付150万元人
民币;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否
则乙方须向甲方赔付100万元人民币。
三:违约责任:合同期内,乙方如若离职,乙方
需向甲方支付相关培训费用,具体额度为36个月
减去在职月数乘以2778元。
请问律师,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
四款以及《劳动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来解除该合同,是否需要赔偿用人单位违
约金?而且该单位送我去浙大培训目前并未支付
浙大培训费用。如果单位支付了浙大培训费用,
但是合同中只有“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 2010 年 06 月 18 日起至2013 年06
月18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2010 年06 月18日起
至2010年09月18日止”并未另外签署培训后服务
期协议,根据这份合同,我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合同中的违约金合法吗?不合法的话,还需要赔偿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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