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到国外工作
更新时间:2011-01-19 15:34:27
问题描述:
根据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的第2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单位的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比如“上海的劳务外派单位”派遣劳动者到国外工作,约定工资是“上海的劳务外派单位”发给劳动者,后来国外企业无故解除劳动者,到了上海,“上海的劳务外派单位”也不再给发工资了,请问这种情况可否认定“上海的劳务外派单位”单方解除?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得到23条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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