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提交怎样的场所证明才对
更新时间:2011-01-16 12:02:54
问题描述:
我自己有一块3200平米的场地,是租用的,使用权50年,当时办理租用手续时,是以农副产品收购项目申请的,公司名称为“田源。。。。。。公司”公司是我和他人共同合伙的,法人是他,在当时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在我的名字后面,用括号注有“田源。。。公司”,由于是自家人,场地就没有收其它费用,只每年结我当时租用场地时银行贷款12万元的利息。后来我又修了几间库房,就签了个合同,由于有多余的库房。我今年想自己再开办一家公司,但工商所在场地勘验时,先说我把场地租给了田源公司,不能在一个地方办两个公司,我说有多余的库房,工商所要我们的合同,由于租期基本已到期,我们都把合同丢了,就又补签了个,双方都签名并盖章,但工商所就是要原件,我说丢了,他们说不信,我怎么说也不行,我又找工商局,工商局又说我的土地证上括号内有“田源公司”,说明不是我的,是田源公司的,我说就当是田源公司的,我现在就从田源公司反租过来行吗,他们还是不行,叫我去变更土地使用证,使用证能说变就变吗?我究竟该如何办,难道我只能把多余的场地闲着吗,近来我打算再修一些库房,经销汽车,要是修成了,不让我用,田源公司又用不了,怎么办。请高人支我一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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