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遗失
更新时间:2011-01-15 14:41:40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安徽马鞍山一家做服装批发的。2010年12月29日由韵达快递签发了1份快件,是1份5件服装样品(价值500元以上)发往上海的,牵涉到至少我的一个客户。韵达快递公司先以业务员签收后发往上海。经7个工作日后一直未到,终承认遗失。现韵达一个业务经理来我处,说这份遗失快递按照08年的《邮政法》规定的赔偿额是快递费的3-5倍。按照每票快递5元,3-5倍的赔偿额,最多也不超过50元。这显然对我是很不公平的。我的问题是: 1.这件快递遗失案,业务员签收后在登记录入之后途中遗失,韵达快递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行为,可不可以不按照运费的3-5倍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2.这次遗失不仅对我造成了经济的损失,还给我的客户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可对方声称运单就是临时合同,如未保价就只能如此赔偿。可是运单上的所有内容(包括发件人,发件地址,收件人,收件地址)全部都是由韵达快递业务员填写的,我并没有签名。且韵达快递业务员对于保价事宜只字未提,他们是否有告知义务?期待您的回复,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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