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混淆的问题,恭请各位律师界同仁辩论
更新时间:2011-01-13 14:25:57
问题描述:
最高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残疾赔偿金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无生活来源的生活补偿混淆在一起;我认为是错误的,不知各位律师界同仁怎样看待?
残疾赔偿金应该是对受害人丧失身体部分肢体的赔偿;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经济减少和因肢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无生活来源的生活补偿应该是因肢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偿。两者不能混淆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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