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是过错方,妻子李某岂不成了受害者。
更新时间:2010-12-28 08:53:50
问题描述:
袁某是过错方,妻子李某岂不成了受害者。李某在经受了丈夫袁某的婚外情感打击却还要将夫妻共有财产分给非婚生子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客观支持了婚外情的发生,合法的夫妻共有财产却因为背叛方而分给第三者,李某的合法权益法律如何不考虑?如果袁某不死,非婚生子女要求法律规定自己应得的财产(也就是袁某和李某夫妻合法的共有财产),是不是同时也要追求袁某的事实重婚罪呢!
再一个就是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法律公证的房产等财产是夫妻一方李某的私有财产,是不是非婚生子女仍然有继承权呢?
我问的这两个问题的意思是觉得李某才是经受感情背叛最大的受害者,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出生前已经形成的合法夫妻共有财产,请问这有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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