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法的第十七条如何解释?什么是维修者的原因?是从送修那天开始计算吗?
更新时间:2010-12-24 16:54:37
问题描述:
由于我的手机电池不存电漏电、送修超过三十天、我通过消协投诉、商家找人冒充厂家给我来电话说可能是电池的原因、电池留在厂家检测、手机先返回。我有手机来电证明、我认为是商家在欺骗我、问题没有检测清楚、也就是手机还没有维修、也就是说维修者的原因、照成我三十天没有拿回来、我要求依法更换新的。可以么?三十天是三十个工作日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